同心县羊绒工业园位于同心县城北郊,距离县城中心1.5公里,规划占地面积2000亩。园区以本县1万多人的羊绒收购人员和年收购5000多吨羊绒资源为依托,以40多家羊绒加工企业为基础,为提高产业集聚效应,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发,推动城市化、工业化、产业化而建立的专业性、区域性的工业园区。
同心县羊绒工业园于2003年4月由宁夏自治区发改委审核批准,2003年5月开工建设。目前一期工程开发利用土地505亩,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入园羊绒企业29家,投产企业19家,其中规模企业10家。园区现有先进的梳绒设备500余台(套),无毛绒分梳能力2000多吨。2009年生产无毛绒1400吨,产值7亿元,工业增加值1.7亿元,利润6000多万元,税金1500万元,安置劳动力1000余人。园区成为同心县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为全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搭建了良好的平台。近年来,被评委为“全国农产品加工创业基地”和“自治区先进创业基地”。
羊绒产业是园区唯 一特色产业,也是同心县的特色支柱产业,成为同心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和财政收入,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羊绒产业由流通集散和粗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型,产业链条在逐渐拉长,并在国内外形成了稳定的营销网络,原绒主要来源于新疆等各省区及蒙古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无毛绒产品销往意大利等10多个国家和 国内绒毛纺织省区。2007年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根据同心山羊绒收购、加工、发展的实际和在全国同行业中的市场地位,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授予同心县“中国同心国际山羊绒集散城”称号;2010年被国家评为高新技术产业园。
同心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同政发【2005】132号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县投资,根据国家、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 一条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除国家明确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外,全部放开。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不限规模,不限经营范围。
第二条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二、税收政策
第三条 凡来我县新办的工业、商贸和服务型企业,经逐级报批,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5年。
第四条 用废渣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经逐级报批,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五条 新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或创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先征后返5年。
第六条 现有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含30%)的,经逐级报批,免征所得税3年。
第七条 生产加工牛羊肉的企业购进农副产品按收购金额的13%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加工销售的产品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地方增值税25%的留成部分按50%返还给企业10年。
第八条 凡在同心羊绒工业园、太阳山工业区同心项目园建厂办企业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免征三年照顾,教育附加费按1%征收。
三、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使用政策
第九条 凡来我县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县政府将积极协助投资者申请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
第十条 投资企业所需用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项目使用土地的,按照成本价供给,土地出让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土地报批费用中县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留成部分返还70%,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留成部分返还40%,投资额在200-1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留成部分返还20%。对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在原优惠基础上再返还5%。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缴纳,但蕞高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在完成投资总额30%以上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并补缴县财政返还部分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入股。
四、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凡属羊绒工业园区、太阳山工业区同心园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用地,原则上由园区管委会“六通”,即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蕞低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的各类建设项目,办理手续时除收取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县域内不增加任何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需在本地长期居留的,公安部门及时为其办理户籍手续,其子女可择优选择入学、入托,执行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八条 凡属备案范围内的项目,经合规性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县级发改部门职权范围内核准的项目,在正式受理项目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属上级部门职权范围内核准的项目,允许先筹建,随即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对批准兴办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搭车收费。
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投诉到相关部门的案件,职权范围内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全程推进制,明确项目联系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人,实行专人专职抓项目,对外来投资者实行咨询、洽谈、立项、选址、办证等全程代理服务制。
六、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及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为我县引进县域外投资,经投资者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与项目单位签订《引资引荐合同》并蕞终促成投资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均可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认定范围及标准
(一)项目认定范围
1、无偿资金或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社会有偿资金;
2、盘活存量资产购并、租赁、承包我县企业新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资金。
3、从上级金融部门争取的专项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投入资金。
4、高新技术项目(羊绒深加工项目);
5、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
6、农业深加工项目;
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8、旅游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9、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项目。
(二)项目认定标准
1、所引项目须在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所引项目须在县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
3、所引项目须形成固定资产或投入使用;
4、所引项目其经营所需用的流动资金不予认定。
5、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在我县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工业、农业、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项目(包括购买产权和设备、技术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投入),其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待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农业开发项目投入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旅游开发、社会公益项目全部建成开业后,由中介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对成功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并经科技部门认定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给予奖励;
2、对成功引进的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给予奖励;
3、对成功引进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性和旅游开发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0.5%给予奖励;
4、对成功引进的农业深加工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0.4%给予奖励。
每个项目不论中介人多少,均按一个中介人计奖,兑现奖金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引进以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的投资,待投入生产后,由中介人提供营业执照、技术股权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自治区及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按项目投产见效第二年后利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引进招商项目的中介人应在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时主动地提供认定项目的各种相关材料。
1、引进的无偿资金需提供的材料:(1)银行进账单等资金到位证明 ;(2)财政或发改部门专款指标文件(争取资金的批复文件);(3)争取无偿资金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4)《引资引荐合同》。
2、引进的利息低于银行基准利率资金需提供的材料:(1)资金使用合同或协议;(2)银行进账单等资金到位证明;(3)争取资金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4)《引资引荐合同》。
3、引进的农业深加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1)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2)项目施工付款证明和对方的收款收据;(3)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4)形成土地改造支出、荒地开发支出、基础设施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5)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开发项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验资报告;(6)《引资引荐合同》。
4、引进的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需提供的材料:(1)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2)资金到位证明;(3)验资报告;(4)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的证明材料;(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引资引荐合同》。
5、引进的城市基础设施及旅游和社会公益类项目需提供的材料:(1)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2)资金到位证明;(3)项目建设批文;(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5)工程预决算报告;(6)《引资引荐合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认定工作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工商局等部门参与。采取“集中办公、分工审查”的方式进行。
1、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审核引进的无偿资金、有偿资金和项目资金批文。
2、县工商局负责审核企业营业执照情况,投资主体的法人资格。
3、县审计局负责审查资金到位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合同或协议购置发票等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县监察局负责监督考核认定工作,审查引荐单位及引荐人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招商项目一经认定,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向引荐人发出《同心县招商引资引荐人确认书》。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事宜按区、市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涉及全局的大项目或特殊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特殊优惠,其他企业不予享受。
第三十条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在外地返回本县投资的同心籍企业或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同心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