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工业园区是国家发改委公告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之一。园区于2003年开工建设,位于红寺堡镇东北角,西起滚新公路,东至沙泉路,北与科冕公司葡萄基地相连,南至综合市场,规划总占地面积100公顷。截至目前,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累积投资近2000万元,已开发利用土地1500亩。完成硬化道路“四纵三横”8条,总长10.5公里,完成给、排水工程7.5公里,架通10千伏双回线电路4公里,安装315型变压器6台。园区建设按照“体现特色,集聚产业,整合资源,集约经营”的方针,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兼顾多种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思路,达到集聚城市人气,壮大综合经济实力,促进红寺堡区工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的。
截止2009年年底,园区实现工业总产值2800万元,工业销售产值1528万元,利润总额239万元,就业人数达146人。2010年,园区计划总投资3570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10500万元。园区内已建成项目3个,在建项目9个。园区项目引进和建设立足于当地实际,主要围绕红寺堡“3211”产业。着力发展以葡萄和牛羊肉加工为主的优势特色产业。
为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外客商来盐池县投资创业,推进盐池县工业化进程,不断壮大县域经济,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盐池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规定:
一、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 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 ( 境 ) 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进入,不附加任何条件。
第二条 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时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 10% ,其余部分可在 1 — 2 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 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 2000 万元,拥有 3 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 凡来盐池县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条件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工商、招商等部门依据企业提出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来盐池县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地方权限内可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准制。有关部门做好相应配套服务。
二、税收优惠政策 来盐池县投资的企业除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在盐池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交通、能源、水利、环保、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 2 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进行农业、林业扶贫开发的项目。可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10 年。
第八条 凡新办独资、合资、合作第三产业,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 2 年内减按 15% 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房地产、餐饮业、娱乐业除外。
第九条 被认定的国 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 外县的企业收购、兼并盐池县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 3 年企业所得税。县内企业兼并、收购比照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 10% 以上 ( 含 10%) 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所有在盐池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 3% 的地方所得税。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 2010 年以前,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国 家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 3 年内,自治区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将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部分列支返还给企业,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独资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林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林牧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起 3 年内,由盐池县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的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业。
第十五条 凡年度上缴县级税收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优先申请使用区、市支持地方工业发展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改贴息资金,技术创新资金及盐池县人民政府每年拿出不少于 100 万元的重点企业工业发展基金。 三、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六条 生产性投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除属于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给土地使用权外,其它一律以出让方式供给。
第十七条 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先缴纳 30% 的土地出让金,盐池县国土资源局即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欠缴的出让金在企业开工后的 3 年内缴清。
第十八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确需用土地抵押获得信贷支持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盐池县国土资源局报盐池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先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在企业开工后的 3 年内每年缴纳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所缴的土地出让金,返还 50% 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只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所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安排当地 300 名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只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所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使用国有三荒地 ( 宜林荒山、荒沙、荒滩 ) 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经拍卖、有偿承包取得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期限为 50 年,使用期间内依据法律程序允许继承、转让和抵押。
第二十三条 凡到盐池县投资的企业,应由盐池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投资商应提供有关设计报告或资料,在半年内开工建设,两年内投产,三年之内达产。不允许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限期的延长建设周期,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也不得将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改变用途,否则,无偿收回其已征用的土地。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得到盐池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 四、矿产资源开发政策
第二十四条 凡在盐池县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盐池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 允许企业将自我出资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本,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 勘查开采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的矿产资源,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 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第二个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 50% ,第四至第五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 25% 。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 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 50% ,第四至第五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 25% 。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五、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100 万元者,子女可以在全县境内自主选择学校就读。
第二十八条 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蕞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对生产型企业直接出口的商品,给予内陆运输补贴,每出口创汇 1 美元,由盐池县财政补贴人民币 0.05 元。
第三十条 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属于县上收费的项目诸如增容费、占道费、放线费、规划费等相关费用,全部予以免收。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突出,对地方经济带动显著者,视贡献大小,盐池县委、政府将给予特殊贡献奖,并积极推荐其为本县政协委员或工商联执委。 六、引资中介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引进各种捐赠或无偿投入资金,用于公共福利事业者,由受益单位给予 2% 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给现有企业引进建设资金,由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0.5-1% 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引进新上项目,由盐池县人民政府给予实际到位资金 1% 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向盐池县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水、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企业除按合同—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 3-5 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 10% 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 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企业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 1-3% 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奖励可以计入企业成本。受奖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盐池县财政列支奖励。
第三十六条 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盐池县企业服务。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 3 年内由盐池县财政先征收,全额列支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招商人员成功引进项目后,必须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服务,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方可按规定领取奖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引进资金为多人的,由盐池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或引进企业决定引资贡献大小,确定奖金分配比例。 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八条 在企业提出申请后,盐池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并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各类手续;项目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由盐池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有关审批机关协调,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内容复杂,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在 2 个月内答复。
第三十九条 凡申请并同意立项建设的项目,在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后。开工前需要办理的诸如项目审批、土地征用,通水通电、注册登记等一切手续,均由盐池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盐池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代为办理,简化办事程序,以蕞快的办事效率为投资商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四十条 除正常工作检查外,不经盐池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集资、摊派、罚款、拉赞助等活动,盐池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措施有阶段性要求的从其要求。污染严重的项目,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限制的项目不允许投资建设。重大事项审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盐池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本政策规定施行前已享受有关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吴忠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盐池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服务承诺制,保障和维护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政策规定由盐池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截至目前,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累积投资近2000万元,已开发利用土地1500亩。完成硬化道路“四纵三横”8条,总长10.5公里,完成给、排水工程7.5公里,架通10千伏双回线电路4公里,安装315型变压器6台。园区建设按照“体现特色,集聚产业,整合资源,集约经营”的方针,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兼顾多种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思路,达到集聚城市人气,壮大综合经济实力,促进红寺堡区工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