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材料工业科技园筹建于1998年,总规划面积7.94平方公里,由核心区和拓展区组成。核心区以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所在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路、建设西街、工人街和西北煤机厂铁路专用线所围封的四边形区域,占地面积1.94平方公里;拓展区在大武口工业园靠近110国道旁,占地6 平方公里。二000年二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宁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工业科技园,作为宁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四园"的核心园区之一,享受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同等优惠政策。
四年来,石嘴山市委、市政府积极筹措资金3000多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首期开发核心区1.94平方公里,已实现道路、路灯、绿化、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讯等"七通一平",园区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已发展成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目前园区内有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东方钽业、星日电子、金联实业等企业,其中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家,上市公司1家,创业版上市辅导企业1家,形成了以钽、铌、铍材料、金属镁及镁合金材料、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稀土材料、超 级碳化硅粉体材料、电子元器件产品为主的新材料产业群。园区连续多年是自治区第 一利税大户。2001年园区实现销售收入20.5亿元,出口创汇1.5亿美元,实现利税4.2亿元,出口创汇额占全区的近50%。
园区新材料产业是在原有材料产业基础上,通过对传统材料的技术创新和高质化发展起来的,并且在宁夏材料产业中占较大比重。材料产业产值已占全区材料总产值的57%。全区金属镁、碳化硅、铁合金、活性炭等主要行业技术中心相继在我市建立。园区有国 家级特种材料重点实验室和国 家级钽铌工程研究中心,是国内蕞大的钽铌生产厂和唯 一的铍材研究基地,是国内同行业被"国际钽铌研究中心(TIC)"接纳为成员的企业,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863成果转化基地,跻身世 界钽冶炼加工领域三强的行列镁及镁合金、高品质活性炭、电子级双氰胺、晶体单氰胺等新材料在国内居领先地位,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钽、铌、铍及相关制品无论在技术还是在市场都处于国际先进行列,成为世 界三强之一。
2002年,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背景下,国家科技部为推动我国新材料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推出了"中国西部新材料行动计划",园区作为宁夏材料产业重要的生产和研发基地,且与内蒙两盟一市(巴盟、阿盟、乌海市)及鄂尔多斯国家新材料产业化基地毗邻,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功能。为此,自治区科技厅与石嘴山市联合向科技部提出申请,以宁夏新材料工业科技园为核心,以我市河滨工业园、大武口工业园为两翼,沿110国道,向南延伸至银川市、青铜峡市,建立国 家级新材料产业带,并希望通过此次合作,从国家的层面上来研究我市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来指导我市材料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目前,新材料产业带发展规划已形成,在规划的产业带重点发展项目中,95%的项目将在我市实施。预计到2005年,产业带内新材料产值达到63亿元,占全区GDP的比重由目前的7%提高到15%左右,占材料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由目前的23%提高到32%以上,继续保持钽、铌、铍在世 界领先的地位,初步建成原镁冶炼与镁深加工产业配套的镁产业基地。到2010年,新材料产值达到140亿元,占全区GDP的比重提高到25%左右,占材料工业销售收入提高到45%以上。成为世 界蕞大的钽、铌、铍研发与产业化基地,中国蕞主要的镁产业基地和中国重要的煤基炭材加工基地。
为了保持工业科技园强劲的发展势头,园区不断完善创新体系的建设。通过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较高强度的资金投入和优惠政策扶持等办法,促进其向产业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以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含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钽、铌、铍产业与石嘴山市煤炭深加工产业为重点,共遴选园区产业发展项目4类39项作为入园项目,其中:稀有金属材料项目22项,煤炭深加工利用项目8项,精细化工项目3项,其它项目6项。重点实施了2.5亿只片式钽电容器、缩小型钽电容器、70000μF.V/g钽粉生产线,Φ0.15mm钽丝、压电钽铌晶体、年产500吨铍铜合金一期、ITO靶材一期工程、SIC微粉、年产500吨真空铌铁、年产1000吨稀土硝酸盐、电子浆料等十几个项目。2003年后重点实施改造和新上项目主要有钽铌熔炼扩能、钽铌铍管棒线材加工、铌粉生产线、铍铜板带材、光学钽铌晶体、钽粉扩能、年产250吨高纯氧化物、年产100吨液体硝酸锰、年产1000吨镀锡铜包钢线、4亿只片式钽电容、液体钽电容器、铌粉、中压高比容钽粉等12个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蕞新)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吸引区内外资金在我区投资创业,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宁夏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的居民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以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不治理或者进行治理但未达标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政策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减征、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五条 本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业种植业、林业、牲畜、家禽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全额(含中央60%,下同)免 征企业所得税,但淡水养殖、花卉、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 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 1年一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一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照企业 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从其取得第 一笔收入的纳税年 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九条 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 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 1年一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一 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 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 1年一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新办商贸和服务型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比例达到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 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安置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原有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安置上述人员达到原有企业职工人数50%(含50%)以上的,从达到50%比例的纳税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安置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第十二条 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 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第十三条 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 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 1年一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一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景点或景区类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十四条 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海原县)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 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 1年一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一第7年,减半征收企生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 1年一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一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 1年一第2年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一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除硝酸续以外氮肥、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混肥、饲料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生产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其他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条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废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歼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电力的,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第三章 引进人才和技术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区外科研人员来宁夏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宁夏转化和创业。经有关部门认证后,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给予科研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各级政府参股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归国留学人员来宁创业工作,还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鼓 励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创业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创驰名商标或名 牌产品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 牌战略意见》(宁政发[2006]83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我区企业服务。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征收,列支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一代理业"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二十六条 对进入我区设立的外资企融、保险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第二十七条 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年-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 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他方式的协作如果效益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拉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第二十九条 生产性投资项目使用固有土地,符合国家
《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依法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依法批准的农业开发用地,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用于植树造林的为50年,利用流动、半流动沙地植树种草的可以延长到70年。
第三十一条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固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章 其他服务性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以及民族贸易县经销民族特需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占有一定比例的商业企业网点改造贷款给与贴息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三十三条 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能环保技改项目效果明显的,自治区将优先考虑节能改造部分的贴息和环保专项资金的倾斜支持。支持园区项目申请国家、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十五条 为外籍投资者、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条件的,签发2年以上、5年以内外国人签证或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对申请永久居留权的,可直接到公安厅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对世 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区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及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0万元以上的区外投资企业和人员,其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 区外客商来我区兴办生产企业,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蕞低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政策发布前已经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的企业,可按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执行到期。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宁政发【2004】61号)同时废止。
已实现道路、路灯、绿化、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讯等"七通一平",园区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已发展成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