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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
2020
07/02
07:54

7月1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宁夏人社厅、宁夏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的通知》,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通知》明确,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缴费6个月包含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缴费6个月以下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执行。

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2020年5月至12月,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2020年3月至6月,将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实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条件时,应以社保信息系统中该人员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为依据,至少有1个月以上的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记录,不得要求参保失业人员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要定期对本地区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行为的,除追回违规发放的资金外,依法追究申领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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