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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
2020
06/28
17:58

3月2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九场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陈春平,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马建民,银川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张大平介绍党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税费政策以及海关在稳外贸增长方面的具体措施并答记者问。

据介绍,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力度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在支持疫情防治防疫方面,一是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对新冠肺炎防控产品和药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药品注册费。

在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保障方面,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予以全额退还。二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是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关税。四是对纳税人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鼓励疫情防控捐赠方面,一是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二是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是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李开南 马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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