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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招商引资项目认定 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2013
06/23
17:15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驻青区属单位、企业:

《青铜峡市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及奖惩办法》已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铜峡市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程度,落实招商目标责任制,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招商目标责任单位的工作绩效,调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引荐市外资金(不含中央、自治区及其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工作经费、捐赠资金等)投资我市兴办实业的直接引荐人和重大外引内联项目的我市承办单位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引荐客商到我市投资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项目认定的界定。

1、时间界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项目认定时限。

2、范围界定:全市各部门、各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从市域以外引荐来本市建设、注册、纳税的投资项目和资金。

3、独立引荐人与非独立引荐人的界定:独立引荐人是指独立引荐项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非独立引荐人是指共同引荐项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或个人。共同引荐项目额度的分配由非独立引荐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五条 项目认定的范围。

1、高新技术项目,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

2、农业深加工项目;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旅游和社会公益项目;

5、第三产业开发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6、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认定的标准(除社会公益项目外):在我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税务登记证,并形成固定资产或投入使用的项目。经营所需用的流动资金以及不符合环保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七条 项目认定的计算方法。

1、投资额较大须跨年度建设完工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计算投资额,并按规定兑现奖励。

2、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购入价计算投资额。

3、投资者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向地方企业入股的,按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价值计算投资额。

4、房地产开发项目只根据项目一期开发相关资金到位证明进行认定。

5、虽注册为经营性企业,但以租赁厂房、设备生产经营的,根据缴纳租赁费、购置设备的资金以及实际投入固定资产的资金到位证明材料计算投资额。

6、农业项目按农业部门的标准计算投资额。

7、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和用于配套设施建设,技改扩建的投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投资额。

第八条 项目认定的程序。

(一)申报。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在市委、政府下达考核文件后,一周内将项目认定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招商局,并填报《青铜峡市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项目认定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投资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是本地人的,要提供市区以外投资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合伙人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招商项目简介;已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项目立项批复。

3、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具备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入的原始发票复印件;以设备投入的,提交具备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和设备投产验收报告,购置设备原始发票复印件;属国家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企业、产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属于国、境外进口的,还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使用合同、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4、一个项目原则上只确认一个引荐单位或个人,若一个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引荐,考核时应提供企业对资金分配说明的书面证明材料。

以上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初核。市招商局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参考核查部门意见,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三)现场认定。市招商局组织相关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提供的材料,到项目现场进行认定。

(四)确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招商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各镇、街道办、农林场和市直各部门。

第十条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时间,每年十二月上旬集中组织专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参照《青铜峡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招商项目引荐人、招商目标责任单位和企业。引荐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每引荐一个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按只有一名引荐人的标准奖励。如项目由多方引荐,由共同引荐人确定第一引荐人,各方自行协商奖金的分配比例。

第十二条 奖惩标准

(一)对招商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引荐客商在我市以合资、合作、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投资新建企业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单个项目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外来投资部分比例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外来投资部分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对招商目标责任单位的奖励。对招商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单位设三个奖励等次,即完成奖、优秀奖、鼓励奖。

1、完成奖。完成全年招商目标任务(以市委、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的部门、单位,按招商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8‰给予奖励。

2、优秀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单位,在享受完成奖的基础上,按超额部分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

3、鼓励奖。对没有招商目标任务,但引进了招商项目并协助企业落地建设的部门、单位,按招商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5‰给予奖励。

(三)惩处。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或招商引资不配合、不积极的部门、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年终综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完成目标任务50%以下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排名末位的部门、单位,扣发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

第十三条 奖惩的兑现。部门、单位和引荐人根据引荐项目落地情况,按项目资金实际到位额,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局)申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确认,报经市委、政府审定后,在市电视台公示考核认定结果和奖惩单位以及奖励人员名单。奖励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予以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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