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04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银川市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兴工强市”战略,加快“大银川”建设,做好银川市工业重大项目储备工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项目的载体和支撑作用,特制定《银川市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本办法提及的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特指达到通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工作。
(二)结合银川市产业发展规划及招商引资重点,本办法主要针对能源化工、新材料、机电一体化、医药、羊绒精深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生产工艺、终端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且适合在银川市行政区划内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出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所有者;具备相应资质并编制出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科研院所。
第四条 奖励资金。本办法的奖励资金从银川市工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管理机构
(一)受理单位:银川市经济委员会
(二)评审和确认:由银川市兴工强市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审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参与并确认。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申请。由申报方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项目前期工作申请奖励登记表》,接受银川市兴工强市领导小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的评审。
(二)认定。通过评审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银川市兴工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项目前期工作奖励认定书》,并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项目实施的限定时间和双方的权益。市招商局将项目纳入银川市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组织招商活动。
(三)奖励。银川市兴工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项目前期工作奖励认定书》发放后一个月内按照奖励标准兑现奖金。
第七条 能源化工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奖励标准(按人民币计算)。
(一)投资总额在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奖励10万元。
(二)投资总额在5亿元——25亿元(含25亿元)的项目,给予奖励20万元。
(三)投资总额在25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其它项目奖励标准。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在本地区建设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按编制可研报告标准费用的10%—30%奖励。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由银川市兴工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