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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灵州综合工业园优惠政策
2013
06/17
17:19

1、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废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5、利用煤歼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电力的,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6、实施节能环保技改项目效果明显的,自治区将优先考虑节能改造部分的贴息和环保专项资金的倾斜支持。支持园区项目申请国家、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7、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区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8、区外客商来我区兴办生产企业,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最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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