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新办商贸和服务型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比例达到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安置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第2年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