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形成政策落实长效机制,增强园区吸引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1、入驻新材料基地的工业项目,国家鼓励类和非鼓励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和5000万元,单位面积(亩)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国定标准”)。
2、确因入园项目配套或园区产业规划需要的,可允许少量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入园建设,但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3、对投资额大、带动力强、附加值高的大项目、好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资金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非鼓励类项目除外)、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达到“国定标准”的,项目投资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交纳土地出让费用的,对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国有牧草地,市政府分别以10000元/亩、26000元/亩的标准对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达到“国定标准”的,项目投资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交纳土地出让费用,对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国有牧草地,市政府分别以22000元/亩、53000元/亩的标准对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达到“国定标准”的,项目投资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交纳土地出让费用,对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国有牧草地,市政府分别以27000元/亩、58000元/亩的标准对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达到“国定标准”的,项目投资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交纳土地出让费用,对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国有牧草地,市政府分别以33000元/亩、64000元/亩的标准对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5)享受本条政策第三、第四款的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分别不低于1.5亿元和2.5亿元。
4、所有入驻新材料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设施工用电线路由市政府出资解决,新材料基地管委会协调供电部门实施。
5、对大项目生产用电线路建设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由项目投资单位自行出资接入生产用电线路,市政府分别按照该项目生产用电外部专用输电线路(即厂区外至变电站之间的线路,不包括建设变电站)实际投资10%、30%、50%的比例对项目投资单位予以补助。
6、入园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7、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入园项目,由市政府一事一议,专题研究具体优惠政策。
8、入园项目建设超出投资协议约定或备案批复确定建设实施期限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减半执行;建设逾期6个月以上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部取消。本条所指建设期限按即期项目计算。
9、入园项目用地批复一年内不开工实施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10、本规定仅适用于青铜峡新材料基地产业园区,规定条款中如有与《青铜峡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青政发〔2009〕37号)》不一致的,将以此规定为准执行。
1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