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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2013
06/23
17:12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驻青区属单位、企业:

《青铜峡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已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青铜峡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创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在执行自治区、吴忠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青铜峡市行政区域内2009年开始投资新建的企业。

第二章 财政税收政策

第三条 新办属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市财政根据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5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新建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自治区优惠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的除外),第一年全额扶持企业发展,第二年按50%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按30%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兴建商贸企业、集贸市场的,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由市财政按上缴营业税的50%给予扶持。外来投资100万元以上租赁经营性房屋创办餐饮、娱乐企业的,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由市财政按上缴营业税的30%给予扶持。

第六条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可享受青铜峡市委、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凡在青铜峡新材料基地或国有未利用土地上新建工业企业或原工业企业改扩建,且固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上缴国家和自治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管理费,属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纯收益全额支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凡在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投资新建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其上缴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纯收益,按投资额比例支持企业发展,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投资1亿元以上的,土地纯收益全额支持企业;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土地纯收益按70%支持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土地纯收益按50%支持企业。

第九条 凡在青铜峡新材料基地和嘉宝工业园区以外投资新建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其上缴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纯收益,按投资额比例支持企业发展,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纯收益按70%支持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土地纯收益按50%支持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土地纯收益按30%投入企业。

第十条 在荒山荒地上投资开发的旅游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可先开发,后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用于公共设施的土地(包括道路、停车场、绿化、公厕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除房地产业项目外),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取的除外,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30%收取。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每亩6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免收本市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 凡新建企业,投产3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自治区预算收入外,本市预算收入部分由新建项目实施单位向市环保局报送专项污染治理方案,市环保局根据企业污染治理情况按比例支持企业用于治理排放。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落户各工业园区的新建企业,5年内工业用水水资源费先征后返,返还费用专项用于当地水资源保护、监测、节约等项目建设。

第五章 人才和技术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市外投资企业自带品牌到我市发展,对新建投资企业有“驰名品牌、著名品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以及相关权威认证的新建企业,享受自治区名牌奖励政策和青铜峡市名牌战略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允许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

第十七条 为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列入自治区级信息化试点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鼓励企业与区内外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对企业与科研院所在我市联合新建立的科研机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认定后,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可推荐参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积极推荐参选吴忠市、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荣誉称号。

第六章 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站式”服务。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市委、政府专门成立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由市委、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指定具体部门,实行全程代理制、限时办结制。自主审批项目限时办结,立项、土地、注册、环评、证照等由对口部门联合审批办理;申报审批项目由主管部门限期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凡外来投资企业,均可在我市办理特别车辆通行证,相关部门、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凡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客商及其随行非我市户籍员工,只要有固定住所,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青铜峡市非农业户口。对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转至本市学校就读的,学校减免其转学的相关费用,其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录取时,录取线标准降低20分。

第七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投资国家鼓励类的高科技项目、企业集团总部落户我市以及投资数额大(2亿元以上)、安排就业人员多、社会效益好、附加值高的企业,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二十三条 凡新建企业安排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享受青铜峡市全民创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根据本规定享受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的企业,投资额和缴纳税额的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市招商局、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经贸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组织认定,并出具投资及税收认定书,在次年一季度兑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复交叉,只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条,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青铜峡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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