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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厚德慈善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2013
06/20
16:26

为加强我县厚德慈善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管理机构:小微企业孵化园由海原县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管理。

2、孵化条件:进驻孵化园企业,原则上要引入新技术、新材料及清真食品加工、服装鞋业等名族地方特色和劳动密集型项目,并且仅限“孵化”时间2年,2年后,在工业物流园区另选址建厂,确需延长“孵化”时间,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同意,续签租用协议;对于在园区已征地落户的企业,借用孵化园厂房原则仅限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

3、厂房管理:入园企业不得随意改变租用厂房用途及主体结构,也不得随意将厂房转让他人使用;厂房内部装修需经园区管委会审查通过方可。

4、租赁标准:进驻孵化园企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免费租用标准厂房2年,第三年按照1元/平方米·月收取租费;以后年度每平方米每月收费标准增加1元,最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月。

5、税收政策:进驻孵化园企业的税收,参照《海原县招商引资20条优惠政策》及《海原县厚德慈善产业园区招善引资16条优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6、推出机制:由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入园企业的信息统计及效益评价等考核评估工作,对孵化园成熟或考核评估连续两年达不到标准的企业,限期退出。

7、安全管理:入园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和本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和指标,生产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用电事故、火灾及盗窃等事故责任自负,并接受园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8、其他管理: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整个孵化园区的安全保卫、保洁、绿化、亮化、硬化及公共设施的管护,管理费用由进驻企业按租用厂房面积比例分摊。企业生产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厂房及厂房内设施的损害、破损,由企业自行维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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