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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招商引资20条优惠政策(修订)
2013
06/20
16:25

凡在我县通过招商引资创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风能、太阳能开发项目除外),除享受国家、区、市相关优惠政策外,均享受本政策。

财政和税收政策

1、从事农作物、药材、林木的培育种植及牲畜、家禽的饲养和农、林、牧服务等项目,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3年期满后,按50%奖励企业,连续奖励2年。

2、新建的生产加工项目,自取的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5年,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5年期满后,按50%奖励企业,连续奖励2年。

1、新建的商贸流通项目(含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物流业、下同),自取的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3年期满后,按50%奖励企业,连续奖励2 年。

3、新建的旅游开发项目,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7年,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7年期满后,按50%奖励企业,连续奖励3年。

5、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6、在县工业物流园区整体开发的“园中园”项目,自园区建成之日起连续6年,园区内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园区的开发者。

7、企业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及契税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8、按照自治区劳务移民安置企业扶持政策规定,劳务移民安置企业(接受劳务移民30人以上并与之签定3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缴纳“三金两险”的企业,下同),按照接受移民人数每年4800元的标准,定额抵免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并自生产营运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土地和资源政策

9、生产加工项目。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即土地成本及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成本含征地费、土地评估费,下同),依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含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由政府按不同标准奖励给企业。

(1)鞋业、服装业加工项目。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款价的9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1000—2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8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500—10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70%予以奖励。

(2)农副产品、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加工项目。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8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1000—2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7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500—10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60%予以奖励。

(3)新能源及新材料开发加工项目。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8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2000—5000万元之间(含2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7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1000—2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60%予以奖励。

(4)其他生产加工项目。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款价的7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1000—2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60%予以奖励;投资额度在500—10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予以奖励。

10、商贸流通项目。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奖励标准,依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确定。投资强度大于200万元/亩的(含200万元/亩),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30%予以奖励;投资强度在100—200万元/亩的(含100万元/亩),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20%予以奖励;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下的,不予奖励。

11、文化旅游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12、农林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流转政策及当地土地流转市场价格取得;占用建设用地,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一事一议。

13、社会公益项目。对投资兴建医院、孤儿院、敬老院、特殊教育学校等项目,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教育、文化、水利等非盈利项目,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

扶持及服务性政策

14、入园企业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包括规划放线测量费、“两证一书”工本费、建筑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异地建设费、墙改费。质监费、征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及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环评审查费、消防审查费、抗震设防审批费)实行零收费政策,一次性缴纳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缓缴;属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按照下线收取。

15、对当年安置劳务移民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接收劳务移民人数每人3—5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16、企业所需员工,根据企业需要可由县政府协助招聘。对接收劳务移民50人以上且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财政职业培训补贴;与劳务移民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享受自治区财政按实际接收人数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

17、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经企业同意,引资单位指派专人全程协办或代办项目审批手续。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属海原县自主审批项目当日内办结,对于区、市申报审批项目指派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跟踪办理。

18、企业法人代表持本企业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每年由县政府组织到指定的医院(海原县人民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享受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并建立健康档案。

19、投资经营者及其直系亲属,根据其意愿可迁入海原办理常住户口,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入托(高考、中考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20、对于守法经营、信誉良好、依法纳税、社会效益高的企业法人代表,可推荐市、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本政策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政策仅适用于自施行之日起新落户我县的企业,施行之日前已经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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