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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厚德慈善产业园区招善引资16条优惠政策
2013
06/20
16:24

为鼓励区内外社会慈善企业、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在我县厚德慈善产业园区投资置业、发展创业,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结合《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海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国家、区、市、县其他相关政策,制定本政策。

财政和税收政策

1、入园工业企业可在申请享受自治区“黄河善谷”建设发展资金的同时,对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的项目(含300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5000—10000万元的项目(含500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000万元的项目(含1000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入园企业投产后按当年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实际发生的利息争取自治区“黄河善谷”建设贷款贴息资金最高200万元贴息,贴息期为1年。

3、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5年期满后,按50%奖励企业,连续奖励5年。

4、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及契税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5、入园企业自入园之日起,依据《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规定,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土地和资源政策

6、入园的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县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7、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包括土地成本及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成本含征地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勘测定界费、土地评估费,下同),根据项目类别,由政府按不同标准奖励给企业。工业项目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100%予以奖励,商贸流通项目(按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物流业)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30%予以奖励。

8、入园企业电价参照《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规定,享受每度0.015元补贴及相关减免政策。

鼓励和扶持政策

9、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对于入园项目实行全程代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立项、土地、注册、环评等手续在园区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理。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属海原县自主审批项目当日内办结,对于区、市申报审批项目指派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跟踪办理。

10、为入园企业提供厂区以外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暖、通信及土地平整“六通一平”。

11、入园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规划放线测量费、“两证一书”工本费、建筑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墙改费、质监费、征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及土地使用权工本费、环评审查费、消防审查费、抗震设防审批费)实行零收费政策,一次性缴纳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缓缴。属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按照下限收取。

12、企业可以以借用方式使用园区现有闲置公共设施,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气、暖、网络、通讯等各地费用企业自行负担。

13、鼓励中小企业进入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投资置业,政府以租赁方式为企业提供标准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标准收取。

14、企业员工特别是残疾人和贫困人口,其子女入学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15、凡在园区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已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村务工人员,是低收入家庭的可优先提供廉租房或公租房。

16、对入园的慈善企业家、企业,视其对海原慈善事业发展、推动“黄河善谷”建设的贡献情况,申报全国“中华慈善奖”及自治区“黄河善谷慈善企业家”、“黄河善谷慈善企业”荣誉称号,并推荐市、县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

本政策仅使用于以发展慈善事业为目的,入驻海原县厚德慈善产业园区(风能、太阳能开发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含厂房、机械、设备,下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是集中安置就业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数1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5人的企业:二是当年在当地捐助慈善资金供养残疾人和社会救助对象人数超过企业在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企业:三是当年注入海原县慈善基金会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6%(最低不低于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5%、1000万元以上的3%、1亿元以上的1%的企业;四是年利润的5%以上注入海原县慈善基金会的企业;五是经县残联审定,由残疾人创办,且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六是解决县内人员就业达100人以上的企业。

本政策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前已经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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