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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铜峡市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2013
06/18
11:24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置业,加快青铜峡市经济发展,争创全国百强县市,在执行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独资企业和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以及国内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与我市的企业、经济组织联合或独资兴办的企业。

第二条 企业上缴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纯收益,按投资额比例投入支持企业发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纯收益全额投入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土地纯收益按70%投入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土地纯收益按50%投入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土地纯收益按30%投入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土地纯收益按10%投入企业支持发展。

第三条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在其土地使用有效期限内,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作为投资或入股资金。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建成投产后,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再按比例投入,支持企业发展;投产后第一年全额投入支持企业,第二年按50%投入支持企业,第三年按30%投入支持企业。

第五条 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由市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25%部分等额支持企业。

第六条 投资新办旅游业、商业、服务业(旅店、饮食、仓储、租赁)项目,固定资产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市财政给予按上缴营业税50%的资金支持企业。

第七条 市内外投资者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年上缴地方财政各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按1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新办餐饮、娱乐、旅游项目的年上缴地方财政各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按1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和餐饮、旅游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300万元的城市供水增容费优惠50%、供暖增容费优惠30%;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餐饮、旅游项目城市供水增容费免收、供暖增容费优惠50%。外来投资者,以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登记证作为交费依据,凡收费登记证未涉及的收费项目及超出标准部分,企业有权拒交。

第九条 凡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其企业员工、子女,只要有固定住所和正当生活来源,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都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青铜峡市非农业户口,只收取工本费。对暂住户口,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手续,证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合作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市政务大厅为投资者办理有关手续。对资料齐备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各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或提出审批意见,办证只收工本费。

第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客商引荐招商引资项目的,除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外,市委、政府授予其“青铜峡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二条 对投资“四区一带”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杜绝“三乱”现象。

第十三条 对前来我市的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通讯、就医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我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引进项目资金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奖励引荐人5000元。引进项目资金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引荐人2万元。引进项目资金1亿元-2亿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引荐人3万元。引进项目资金2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引荐人5万元。奖励资金经审核认定后,由市政府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中外客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可载入青铜峡市志;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市委、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停止执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享受有关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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