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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6/18
11:0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的客商到金积工业园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及利通区有关招商引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金积镇范围内投资新建、扩建、续建的工商企业及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所优惠的对象是指注册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

第四条 税收政策:

1、企业税收一律享受国家有关西部大开发、自治区、吴忠市及利通区有关招商引资的税收政策。

2、兴办工业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利通区留成部分先征后全额返还。

3、投资企业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年利润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4、凡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合资、合作兴办符合国家政策的其他企业,从正式经营之日起,营业税按国家规定征收,3年内区财政按年度返还30%,企业所得税5年内先征后返留区所得税。

第五条 收费政策

1、凡入园企业一律简化手续,除会员费外不收其他费用,就可成为利通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成员单位,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方便。

2、对入园企业所有行政性收费都必须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范围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内容、标准,各证收费必须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对《缴费明白卡》规定范围外的收费项目,投资者有权拒绝缴纳,禁止一切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 建设用地政策

1、凡入园企业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征用,并享受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关于工业园区土地征用时对各种规费的减免政策。

2、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每亩收费4.1—4.6万

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000—2000万元),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每亩收费4.3—4.8万元。固

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每亩收费4.5—5.3万元。(收费项目包括征地费、沟渠路改造及青苗补偿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办理土地证上缴的有关规费)

3、企业一次性交清上述费用后,由工业园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的所有手续。

第七条 工业园区对外来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入户、就业、住房等方面优先解决并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凡到工业园区落实的投资企业,采取“您早要提供相关资料,剩下的事情由我们来做”的服务承诺,最大限度地满足投资者的要求。

第九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公正、守信的服务环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程序、时限,对投资申报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入园企业在搞基础设施建设时只要提供施工资质证明、正规设计部门的图纸,可以先放线开工,后报建完备手续。

第十条 放宽科技型小企业的登记注册条件。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首期出资额,生

产经营性公司不低于5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低于3万元即可注册。其余部分可在1年内追加到注册资本50%以上,两年内注册资金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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