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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13
06/18
09:57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实现固原经济跨越式发展。现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结合固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开放领域

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外,市辖的所有投资发展的领域实行全面开放。鼓励投资者兴办农业开发、生态建设、旅游开发、交通能源、工业、商业零售、外贸、中介服务等企业;鼓励投资者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鼓励投资者参与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电信和保险等行业;鼓励投资者以资金、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形式,对地方企业实行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的改造;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 优惠政策

外商在固原市投资兴办的各种企业,在享受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和支持中西部发展的所有优惠政策的同时,统一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的全部政策,另外还享受以下更为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

1、在固原市境内投资兴办鼓励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连续五年将企业增值税的25%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2、在固原市境内投资兴办交通、能源、水利、环保、资源开发及安居工程、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自获利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将所征营业税的30%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土地优惠

1、凡开发利用四荒地、开发国有未利用的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项目,其用地按租凭方式供给。土地使用期限按不同用途规定为30-70年,每亩年租金10-20元。

2、凡在市、县(区)建立的试验区和工业园区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能源、资源开发、原材料和农副产品加工等重点工业生产项目所需用地,由客商选择以下供地方式:

①租凭方式: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租凭方式供地,租赁期五年。租凭期满后,还可继续租凭;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每亩缴纳土地出让金(包括租凭费)1万元,由财政当年一次性全额返还,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如需新增用地,新增部分按租凭初期基准地价一次性出让。

②出让方式:以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标准供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优惠:500万元以下优惠50%;500万元以上优惠60%;1000万元以上优惠70%;3000万元以上优惠80%;5000万元以上优惠90%;并由国土部门一次性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3、投资新建各类专业市场所需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标准优惠30%供给。

4、投资兴办交通、基础设施、教育、环保、医疗卫生、科研培训基地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政府无偿提供土地。

5、投资旅游资源开发使用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景区建设用地、城区景点建设、保护文物用地按划拨方式供给。

6、投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居工程项目,其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给。

(三)收费优惠

1、对外商投资企业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免费审批。

2、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各类证照,按规定只收取工本费,禁止附加收费和变相收费。

3、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必须收取的各类费用,不得超过规定下限的50%收取。

(四)奖励政策

设立固原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各县(区)设立相应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凡引荐资金的企业、个人及中介机构(简称中介人)实行以下奖励:

1、凡引荐资金在我市新办合资、合作、独资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的中介人,由市人民政府按实际引进资金中固定资产投资额5-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2、凡引荐境内外捐赠发展我市社会公益事业的中介人,由受益单位按实际接受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3、凡引荐高新技术、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中介人,由受益单位按该项目投产见效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服务措施

1、凡在固原市境内投资发展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和生态建设项目,在规划范围内投资环保治理项目和市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服务项目,计划部门要优先安排上报项目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固原市内落户,除享受固原市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外,其子女可在市内相对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的定点学校入托、入学,也可自主择校。

3、在固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四、本办法由固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固原市原有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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